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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18证券简称:力鼎光电公告编号:2026-022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66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3%。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的简要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均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原计划向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428.2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8.2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70万股。

(二)股票授予、回购及解锁情况和履行的程序

1、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2025年2月2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7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5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9元/股。

1在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后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认购,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8人变更为272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58.25万股变更为356.80万股。公司已于202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2、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为8.68元/股,并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3、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违纪等不适当行为离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按9.29元/股回购注销该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30万股,公司已于2026年4月9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该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发生激励对象获受的限制性股票解锁

并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达成的批准情况

2026年4月13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依照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66名激励对象涉及的175.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类别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2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第一个解除限售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50%性股票期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28日,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3月2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266名激励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除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入8.31亿元,比2022年至2024年解除限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增类别业绩考核目标售期

长37.68%,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营业收入

首次授

第一个的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予的限

解除限长率不低于10%;

制性股

售期2、以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净利润的票

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简称为“a”)=

(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024年营业收入)/3,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简称为“b”)=(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3;

3、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营业收入-a)/a×100%,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净利润-b)/b×100%。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经公司考核完成后确定的考核分值(X)决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266名激励

定对应评价结果,各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当期解除限对象(持续具备获授资格且未被售比例(M)如下表所示:

回购注销)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考核分值(X) X≥80 80>X≥70 70>X≥60 X<60

结果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M)考核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均为100%,即前述激励对象对解除限售比例(M) 100% 80% 70% 0

应首次授予合计获受的175.25

以公司业绩目标达成为前提,激励对象个人在每个解除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限售期内实际可以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根据激励计条件。

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达成后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上表中的解除限售比例(M),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4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剩余266人,该等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5.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3%。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限制性本次可解锁限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制性股票数量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万股)(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张军光董事2.001.0050%

2陈亚聪董事3.001.5050%

3陈蓉副总经理3.001.50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8.004.0050%

二、其他激励对象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

342.50171.2550%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小计

合计350.50175.2550%

注:上表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本次解锁数量及比例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266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信息披

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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