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本次章程修订变动较多,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式仅含以下简易修订情况的条款:(1)“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删除“监事会”或“监事”内容;(3)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调整;(4)未影响原条款核心内容
实质的近似词、近似语义调整或表述严谨性调整;(5)原条款序号和引用的各
条款序号按修订后内容的调整。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修订前修订后类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修订
定代表人,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修订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修订书。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修订值。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修订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人提供任何资助。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修订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1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修订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份。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比例的限制。
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修订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修订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份;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予以提供。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修订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法院认定无效。认定无效。
修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讼。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纳股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修订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删除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新增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遵守下列规定: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任。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法权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新增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新增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划;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修订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项;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案、决算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七)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出决议;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项;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修改本章程;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项;
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项;
保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划;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项;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项;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计划;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事项。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面反馈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修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修订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修订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时提案的内容。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决程序。
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日下午3:00。
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变更。
修订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修订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情况;
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修订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修订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修订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票的指示等;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删除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修订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的其他地方。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修订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修订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或者名称;
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修订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修订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存期限为10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议通过: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修订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报酬和支付方法;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和清算;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30%的;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六)对本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的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
修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他事项。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以其所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修订份总数。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删除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修订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表决。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起未逾2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修订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日起未逾3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照之日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施,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员,期限尚未届满;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定,履行董事职务。修订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法收入;
修订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易;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进行交易;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类的业务;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己有;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益;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为己有;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合理注意。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范围;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修订
况;(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确、完整;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整;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权;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修订
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务。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不当然解除。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至公司公开披露该等秘密使其成为公开信息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修订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忠实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义务。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公司公开披露该等秘密使其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或其他与公司约定的期限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删除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删除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大会负责。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产生;设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举产生。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告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损方案;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亏损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的方案;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项;
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修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变更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专门委员会相关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修订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新增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新增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新增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新增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新增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新增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新增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新增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新增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新增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新增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员。管理人员。
修订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第一百四十五条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
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的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其与聘任或解聘,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决公司之间确认的职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规定。修订定。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偿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修订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告。修订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定进行编制。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修订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修订任意公积金。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注册资本。
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修订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节内部审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修订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等。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新增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新增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新增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新增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修订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上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认为具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报刊和上海证修订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清算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为具备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报刊上或者国家修订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保。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的分割。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修订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为上公告。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监会认为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修订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担保。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新增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为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新增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新增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修订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或者被撤销;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程而存续。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修订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上通过。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修订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列职权:职权:
……修订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产;…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会认为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报刊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修订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报其债权。
进行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进行清偿。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修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请宣告破产。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修订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修订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担赔偿责任。
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影响的股东。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修订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组织。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以外”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修订“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本数。
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