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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层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002号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李德志;

2.02谢涛;

2.03李海明;

2.04江洪波;

2.05张禹平;

3.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01黄英君;

3.02张玉娟;

3.03龚暄杰。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点00分在重庆

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25层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9月15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302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2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05537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7%;反对114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81%;弃权12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98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354%;反对11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6217%;弃权12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9%。

2.《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李德志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3300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9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673%。

2.02谢涛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2789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712%。

2.03李海明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279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712%。

2.04江洪波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37895,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98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504%。

2.05张禹平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32894,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9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606%。

3.《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黄英君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43993,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4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037%。

3.02张玉娟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30892,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91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46%。

3.03龚暄杰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05333917,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9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99%。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余淼寒

经办律师:

吴旻婧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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