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层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001号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

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9)关于2025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10)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重庆

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25层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20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532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30288%。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02352股,占公司总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股本的2.554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755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162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0.1477%;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0%;反对162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901%;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755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162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77%;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0%;反对162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901%;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9755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162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79%;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95.9155%;反对162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946%;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109754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163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88%;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28%;反对163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173%;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109744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7%;反对173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75%;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1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47%;反对173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9354%;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6.《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109746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7%;反对174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89%;弃权13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38%;反对174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9681%;弃权13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1%。

7.《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109756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7%;反对162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78%;弃权1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2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91%;反对162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914%;弃权1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

8.《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10973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7%;反对178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27%;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39%;反对178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649%;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2%。

9.《关于2025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109752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3%;反对167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22%;弃权1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1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92%;反对167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8014%;弃权1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10.《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481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134%;反对194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558%;弃权6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回避表决10525285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01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08%;反对194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4.4201%;弃权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9745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173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79%;弃权16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21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29%;反对1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9431%;弃权1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