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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新材_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声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接受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释义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3-2-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目录

声明....................................................1

目录....................................................2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3

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4

三、本次发行情况..............................................5

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成员情况..............................13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

况....................................................23

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24

七、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25

八、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26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39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41

3-2-2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

成立日期:2006年6月29日

上市日期:2020年8月25日

注册资本:12117.0892万元

法定代表人:是玉丰

(二)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金属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主营产品涵盖辗制环形锻件、自由锻件、精密模锻件等各类金属锻件,可应用于航空、航天、电力、石化以及其他各类机械等多个行业领域。发行人拥有包括锻造工艺、热处理工艺、机加工艺、性能检测、模具设计等在内的完整锻件制造流程,可加工普通碳钢、合金钢、不锈钢以及高温合金、铝合金、钛合金、镁合金等特种合金,具备跨行业、多规格、大中小批量等多种类型业务的承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行业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航空航天锻件90409.1028.78%84024.1330.06%112864.5635.33%

电力锻件138944.7444.23%110831.3839.65%86181.3326.98%

石化锻件54994.6917.51%61743.6022.09%92921.5929.09%

其他锻件29760.279.47%22893.018.19%27462.938.60%

合计314108.80100.00%279492.11100.00%319430.41100.00%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资产总额821868.62723394.08661493.69

3-2-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负债总额364465.76282050.65232348.58

所有者权益总额457402.86441343.43429145.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57402.86441343.43429145.11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354285.94321271.47361830.64

营业利润28143.5529856.3255421.86

利润总额28087.3429688.5155523.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237.4426391.1549208.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1630.0424900.1643211.06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912.8659442.1113659.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416.66-86469.3641980.0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134.67-5014.93-12367.06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927.28-942.89456.1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3558.15-32985.0643728.43

4、主要财务指标

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项目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流动比率(倍)1.952.122.52

速动比率(倍)1.511.692.07

资产负债率(合并)44.35%38.99%35.1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332.303.40

存货周转率(次)2.322.432.8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5.61%6.00%12.0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82%5.67%10.68%

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2.082.184.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1.792.063.57

股)

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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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用主要原材料为碳钢、不锈钢、合金钢、高温合金、铝合金、钛合

金等金属材料,上述直接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71.66%、63.36%和

65.17%,因此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影响。2026年中东

地区冲突导致国际原油、天然气供应紧张并大幅推高全球能源价格,如冲突持续进行导致能源价格长期高企,可能会推高未来全社会工业品成本。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公司未能及时对产品售价进行调整,将直接影响公司营业利润,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原材料供应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由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采购原材料。由于锻件产品定制化程度普遍较高,不同产品和客户对原材料牌号、质量、技术指标、规格等要求各不相同,因而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大量备料,但对于部分长期合作的客户,公司会根据其常规产品的需求、预计客户订单情况并结合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进行适当备货,以满足快速交货、提高产品交付及时率的需要。另外,对于部分供应紧缺或需要进口的高端原材料,其采购周期一般较长,公司会根据预计客户订单情况并与客户提前沟通后适当进行采购,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及时、稳定。

如果公司未来生产准备阶段未对原材料采购计划做出完备筹划,或者未来突发性新增订单对原材料的需求超出原采购计划,或者原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时交付,则会导致公司面临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从而对生产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因原材料供应不足影响到对下游客户交付产品的及时性,则会损坏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军品业务波动的风险

对于公司军品业务而言,产品交付除受到合同条款约束外,还会受军方战略部署、军事需要及内部采购计划的多重影响,可能会出现订单突发性增加、减少或延迟等变动情况。在军事装备前期研制及小批量生产阶段,订单的具体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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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存在较大的波动可能性,交货时间也具有不均衡性,导致收入在不同年度、不同月份存在一定波动,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变化;在装备定型且公司产品经客户鉴定合格并经军方确认后,正常情形下,公司即可成为该型号装备的供应商。军方的型号装备期会决定装备型号生产持续期长短,从而决定该型号装备各配套部件的生产持续期。如果公司参与前期研制后未被确认为型号装备的供应商,或者该型号装备生产持续期长短的不确定,均会导致未来公司军品业务存在波动的风险。另外,我国武器装备持续升级换代,在当前国际形势更为复杂多变、地缘冲突及战争风险增加的背景下,不同军种对武器装备的需求也根据国防形势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对不同时期的武器装备需求会造成一定影响,从而也会导致公司军品业务出现波动。此外,公司存在与部分下游军品客户以暂定价签署协议的情形,若未来下游客户或公司相关产品受军方审价的影响而导致对公司已履行合同金额进行调整,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军品业务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

2、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及净资产收益率下滑的风险

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公司收入分别为361830.64万元、321271.47

万元和354285.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9208.29万元、

26391.15万元、25237.4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43211.06万元、24900.16万元和21630.04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为7.06%,满足本次可转债发行条件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自上市以来,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于2024年首次出现下滑情形,2025年收入虽然恢复增长,但净利润仍小幅下滑,主要是受到下游军工行业和石化行业波动的影响。由于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加剧变化,下游行业也面临较大调整,叠加锻件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收入波动、净利润下滑。虽然公司根据下游市场情况调整产品结构,并通过强链延链加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但如果发生国际地缘政治形势进一步恶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

动、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产品价格下滑、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公司收入及净利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3-2-6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随经营业绩和净资产的变化而波动。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利润积累,公司净资产规模在报告期内逐步提升。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审核注册期内出现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或净资产增幅显著快于经营业绩的增长,未来可能面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满足发行条件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09%、20.06%

和16.53%。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下滑趋势,主要是由于航空航天锻件和石化锻件受下游行业波动的影响,毛利率逐年有所下滑,另外,公司大力拓展风电市场,风电锻件收入规模及占比快速提高,而风电锻件毛利率相对偏低,也拉低了整体毛利率。

公司主营产品覆盖航空航天、电力、石化及其他机械装备等多个领域,且公司产品具有明显的多品种、多规格、小批量、定制化特征,不同应用领域或同一应用领域的不同产品毛利率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各期订单的变动均造成主营产品毛利率波动。此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还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变动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果出现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下游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形,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3)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5669.35

万元、153867.36万元和149985.41万元,整体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为1年以内,主要客户均为各行业知名企业,资质和信用情况良好,但大型央国企客户付款手续繁琐,部分客户资金结算还具有季节性,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困难、应收账款增长速度过快或者主要客户付款政策发生变化,则可能增加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4)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98643.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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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16533.35万元和140644.29万元,存货规模较大。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通常取得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后再安排生产,存货中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基本均有对应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出现跌价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未来若出现市场环境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减弱、客户需求变化等情形,会对公司产品销售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形成存货积压;若公司存货不能进行及时周转,则会使公司面临存货跌价风险,从而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汇兑损益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1108.74万元、

1017.24万元和-2732.61万元,呈现一定波动。报告期内,公司产生汇兑损益主

要系公司外销业务通常以美元和欧元结算,汇兑损益金额受到结汇规模、结汇时点、汇率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将面临因汇率变动导致汇兑损失的风险。

3、产品和技术风险

(1)产品和技术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锻造行业,下游应用领域比较广泛,公司目前下游涉及航空航天、电力、石化及其他机械装备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不同装备对锻件的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有较大的差异,公司需要开展针对性地研发,并不断调整优化生产工艺,以保证公司产品持续具备市场竞争力。尽管公司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持续跟踪业内最新科技成果,力争保持核心技术的领先优势,但不排除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推出更先进、更具竞争力或替代性的技术和产品,从而使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失去竞争优势,进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

(2)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必须进行持续性创新,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研发技术团队是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公司虽然已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技术泄密,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及竞争,人才争夺也必将日益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较好的激励条件,核心技术人员可能面临流失,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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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涵盖辗制环形锻件、自由锻件、精密模锻件等各类金属锻件,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电力、石化及其他机械装备等多个领域。公司下游行业和终端客户受宏观经济波动和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未来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可能导致下游行业的投资规模下降以及终端客户削减资本开支,从而对公司所处行业产生一定冲击,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公司面临需求下降、订单减少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国际贸易摩擦导致公司境外销售放缓乃至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明显抬头,贸易壁垒增加,出现逆全球化趋势。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剧,部分国家通过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列入“实体清单”等多种方式或者制裁措施实施贸易保护,虽然公司报告期内外销收入规模逐年增加,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可能会对公司境外销售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境外销售放缓乃至下滑的风险。

3、产品出口限制风险

公司出口产品包括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的结构件。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是航空、舰船和能源领域的核心动力装备,关系到国家安全、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2024年7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航空航天工装设备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对航空航天及燃气轮机部分装备及软件、技术实施出口限制。发行人目前主要出口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用机匣等承力结构件,不属于前述公告中的管制产品。但如果未来国家进一步扩大对航空航天及燃气轮机领域关键设备的出口管制,以致公司产品被新增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则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开拓与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的建设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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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院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所制定,尽管公司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对项目建设和生产等环节作出了具体实施安排,但如在项目建设和投产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善或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场或产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延误或停滞,将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及投产进度。

(2)募投项目新增精加工能力不能有效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包括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该项目为公司现有锻件产品加工工序的进一步延伸,通过本次项目实施,可以极大地增强公司自主精加工能力,将公司产业链由锻件毛坯或粗加工延伸至精加工环节,有效降低外协成本费用,提高公司全工序自主可控保障能力,响应客户“一站式”交付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但若下游客户产品加工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下游行业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导致新增的精加工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消化,公司将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降本增效的预期。

(3)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可以极大地增强公司自主精加工能力,将公司产业链由锻件毛坯或粗加工延伸至精加工环节,有效降低外协成本费用,使公司可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本次募投项目实现成本节约是基于项目如期建设完毕并按计划投产,因此若发生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生产工艺不能根据产品方案相应升级调整,生产加工效率及产品良率控制不达预期,或不同工序之间协作不顺畅等不利因素,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降本效果带来一定不利影响,导致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购置土地、机器设备,并建造厂房等,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会导致公司未来整体折旧和摊销金额有所增加,且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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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节约的成本足以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但鉴于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经营整体的促进作用充分体现之前,公司存在因折旧或摊销增加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无法取得或取得时间较长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公司计划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正在积极办理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公司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虽然预计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未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晚于预期,或因用地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须另行选择地块,则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延期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从而对募投项目的整体实施进度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募投项目用地无法取得或取得时间较长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2、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未达到预期的回报,将可能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限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

偏好及其对公司未来股价预期等因素。若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限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并兑付本金,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3)存续期内不实施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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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4)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5)可转债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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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7)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三、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8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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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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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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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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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

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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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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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

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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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详细内容见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特定事项,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

3-2-20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拟使用募集资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金投资额

1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110826.9798000.00

2技术研究院项目16150.641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45000.0045000.00

合计171977.61158000.00

注:序号1和2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无锡盛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补充流动资金由发行人实施。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

3-2-2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稳定。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孙在福、陈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1、孙在福: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金融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负责或参与派克新材、洪汇新材、润禾材料、艾可蓝、雅迪传媒等 IPO 项目;太阳能、浙江交科、光

华科技、双乐股份可转债项目;派克新材、中国电建、省广集团、亚太科技等非

公开项目;省广集团、*ST 宇顺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陈澎: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经济学硕士。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

银行工作,曾负责或参与润欣科技首发项目、君正集团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君正集团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博晖创新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智

认知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恒通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

行项目、中源协和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鄂尔多斯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滨化股份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3-2-22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目、百洋医药 IPO 项目、百洋医药 2022 年可转债项目、双乐股份 2025 年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张依凡,其执业情况如下:

张依凡: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202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和泽医药 IPO、艾斯迪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等首

发项目;曾参与双乐股份、百洋医药可转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李凯

(三)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保荐代表人:孙在福、陈澎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邮编:310020

电话:0571-87901922

传真:0571-87901974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3-2-2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1、截至2026年3月31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端口

查阅发行人前200名股东名册,未发现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即使持股数排名处于200名开外的股东中,存在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票的情况,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亦均遵从市场化原则,且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

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

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3-2-2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浙商证券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

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浙商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管理。

七、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事宜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和

3-2-25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1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6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就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八、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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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49208.29万元、26391.15万元和25237.44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3612.29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158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

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技术研究院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金属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产品涵盖辗制环形锻件、自由锻件、精密模锻件等各类金属锻件,可应用于航空航天、电力、石化以及其他各类机械等多个行业领域。公司拥有包括锻造工艺、热处理工艺、机加工艺、性能检测、模具设计等在内的完整锻件制造流程,可加工普通碳钢、合金钢、不锈钢以及高温合金、铝合金、钛合金、镁合金等特种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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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跨行业、多规格、大中小批量等多种类型业务的承接能力。

经过多年潜心发展,公司研发能力、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及时交付能力等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已进入中国航发集团、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航空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中核集团、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哈电

集团、森松工业、中圣科技、宝色股份、兰石重装等国内各领域龙头企业的供应链体系,并已通过英国罗罗、美国 GE、德国西门子、德国福伊特、西门子歌美飒、韩国 CS WIND、美国贝克休斯、法国 Orano、奥地利 Andritz、德国利勃海

尔等的全球供应链体系认证,产品拥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端制造业全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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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49208.29万元、26391.15万元和25237.44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3612.29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158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35.12%、38.99%和44.35%,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659.32万元、59442.11万元和82912.8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良好,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8000.00万元(含本数),截至2025年末公司净资产为457402.86万元,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

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3-2-29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3211.06万元、24900.16万元和

21630.04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68%、5.67%和4.8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7.06%,不低于6%。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一百七十八、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

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2-30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6年3月,公证天业出具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2023年、2024年和2025年财务报告已经公证天业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9、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3-2-3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0、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3-2-32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用于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

项目、技术研究院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事项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5)债券持有人权利公司制定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

3-2-3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3-2-3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7)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8)赎回条款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有条件赎回条款

3-2-35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回售条款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3-2-36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修正程序

3-2-37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因此,本次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2-38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和六十四条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四)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

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本条规定。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8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符合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

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适用本条规定。

3-2-39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5、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技术研究院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事项安排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

(一)持续督导事项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在上市公司履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决策制度规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2、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建立重大财务活动的通报制度;

3-2-40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事项安排

4、若有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1、督导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完善的分权管理和授权经营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2、督导发行人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完善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管人员的薪酬体系;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对高管人员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并发表声明。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

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董事回避的规定;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

联交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行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

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2、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对事项,并发表意见外担保事项;

3、对发行人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公开声明。

1、督促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职责;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督促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在持续督导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四)其他安排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

3-2-4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本次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3-2-42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依凡

保荐代表人:

孙在福陈澎

内核负责人:

邓宏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钱文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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