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嵘泰股份:嵘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2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3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5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6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7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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