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薪酬方案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除此之外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任岗位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原则上不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确有必要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薪酬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岗位价值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2、绩效薪酬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依据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兼任多项职务的,按其薪酬标准
较高的一个职务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薪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2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下列原则发放:
1.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按年度及任期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相应激励方案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税费后予以发放,具体扣除项目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内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原
因离任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及履职绩效计算薪酬并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取消发放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3第十九条如公司出现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形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止付追索安排方案,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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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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