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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晨壹红启)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人丽妆

股票代码:605136

信息披露义务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13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丽金置地中心西塔8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6

第七节备查文件..............................................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0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丽人丽妆、上市公司、公司指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晨壹红启指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琳琅焕彩指北京琳琅焕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琳琅熠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琳琅焕彩琳琅熠彩指的有限合伙人

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琳琅骁之潇指焕彩和琳琅熠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晨壹指北京晨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无锡晨壹指无锡晨壹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无锡晨壹成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无锡晨壹成启指晨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晨荟指杭州晨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本报告书指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上市公司股东琳琅焕彩及其

上层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该方式间接控本次权益变动指制琳琅焕彩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131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丹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1PJB30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经营范围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立时间2019年12月25日经营期限2019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及持股比例晨壹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0%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丽金置地中心西塔801

联系邮箱 CONTACT@FIRSTLIGHT-CAPITAL.COM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刘晓丹执行董事,经理女中国中国否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

展的信心进行的投资,以财务投资为目的,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主动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琳琅焕彩承诺:“(1)自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企业本次控制权变更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会主动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2)自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起24个月内,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70376745股股份。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琳琅焕彩新增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取得琳琅焕彩0.18%的份额并成为琳琅焕彩的普通合伙人,同时琳琅焕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骁之潇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琳琅熠彩新增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取得琳琅熠彩0.19%的份额并成为琳琅熠彩的普通合伙人,同时琳琅熠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骁之潇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有限合伙人北京晨壹、无锡

晨壹及杭州晨荟分别向琳琅熠彩新增认缴出资人民币40089.9万元、6782.1万元

及2316.31万元,分别取得琳琅熠彩76.67%、12.97%及4.43%的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丽人丽妆股份,琳琅焕彩的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7本次权益变动在琳琅焕彩的合伙协议生效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琳琅焕彩间接控制丽人丽妆7037674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具体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琳琅焕彩层面的交易协议

1、合伙协议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晨壹红启

有限合伙人:骁之潇、琳琅熠彩

(2)合伙人出资情况出资额

姓名/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方式缴付期限(万元)

8货币或其他

晨壹红启普通合伙人100.002050年12月31日财产权利货币或其他

骁之潇有限合伙人100.002050年12月31日财产权利货币或其他

琳琅熠彩有限合伙人56000.002050年12月31日财产权利

(3)合伙事务的执行

(i)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ii)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委派贾春浩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iii)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iv)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按本合伙协议之规定全权负责本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

的全部职权,该等职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A) 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决策,包括但不限

于:就项目投资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最终是否进行投资做出决定;就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资产做出决定;负责合伙企业投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伙企业投资的被投企业层面行使任何同意权、表决权;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事项。

(B)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C)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

9展经营活动;

(D) 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

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E) 除根据本协议规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F) 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v) 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下列事项拥有独

立决定权: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向全体合伙人的分配及有限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分配;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

的经营管理人员;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以上事项的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

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vi)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4)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入伙协议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新增合伙人:晨壹红启

现有合伙人:骁之潇、琳琅熠彩

(2)新增认缴出资及入伙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增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新增合伙人同意认缴合伙企业的上述新增认缴出资,就其认缴的新增认缴出资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对应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

10新增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缴付新增认缴出资。

(3)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自2026年2月11日起生效。

(二)琳琅熠彩层面的交易协议

1、合伙协议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晨壹红启

有限合伙人:骁之潇、胡亮、北京晨壹、无锡晨壹、杭州晨荟

(2)合伙人出资情况出资额

姓名/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方式缴付期限(万元)

晨壹红启普通合伙人100.00货币或其他财产权利2050年12月31日

胡亮有限合伙人500.00货币或其他财产权利2050年12月31日

骁之潇有限合伙人2500.00货币或其他财产权利2050年12月31日

北京晨壹有限合伙人40089.90货币或其他财产权利2050年12月31日

无锡晨壹有限合伙人6782.10货币或其他财产权利2050年12月31日

杭州晨荟有限合伙人2316.31货币或其他财产权利2050年12月31日

(3)合伙事务的执行

(i)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对所有合伙人负责并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普通合伙人应享有或承担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被

授予或承担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其应为本

11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位其认为合适的人

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随时更换其指定的委派代表,而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2)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投资处置及其他事务;(3)代表本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资产;

(4)决定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5)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

人提供担保;(6)决定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7)决定解散本合伙企业;

(8)决定是否同意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9)决定是否同意有限

合伙人出售、交换、转让、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权益;(10)

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要求,在特定情形下,认定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并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清算其合伙权益;(11)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

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12)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13)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本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14)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

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15)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

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及(16)适用法律、本协议及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ii)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

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iii)有限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并任命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得以其自身的名义签署、交付和报送为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及业务正常运

作而在适用法律下的必须或可能需要的任何文书、文件或证明。

全体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同意,在适用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拥有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以及本合伙企业所有的企

业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文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签署。

各有限合伙人兹此承诺,对于普通合伙人拥有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以及本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文件,以及取得相关表决证明的有关

12其他事项的修订,其将应普通合伙人之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及

时签署相应的登记、备案、注册及其他类似行政程序的申请文件,否则将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应承担适用法律及本协议项下之相应违约责任。

(iv)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

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条款将在清算期间继续保持完全效力,并仅在以下情况下方终止:

(a) 清算人已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分配本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b) 本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完成了注销登记。

2、入伙协议2026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新增合伙人:晨壹红启、北京晨壹、无锡晨壹、杭州晨荟

现有合伙人:骁之潇、胡亮

(2)新增认缴出资及入伙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同意:(a)新增合伙人晨壹红启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b)新增合伙人北京晨壹认缴合伙企业新

增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 40089.9万元;(c)新增合伙人无锡晨壹认缴合伙企业新增

加的认缴出资人民币 6782.1万元;(d)新增合伙人杭州晨荟认缴合伙企业新增加

的认缴出资人民币2316.31万元。新增合伙人同意认缴合伙企业的上述新增认缴出资,就其各自认缴的新增认缴出资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对应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

新增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缴付新增认缴出资。

(3)协议的生效条件

1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自2026年2月11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14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5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6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焕彩其他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

《入伙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骁之潇及琳琅熠彩其他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

《入伙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函;

6、琳琅焕彩出具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18(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1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海丽人丽妆化妆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丽人丽妆股票代码605136

晨壹红启(北京)咨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询有限公司册地镇安富街6号1131室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

第一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通过合伙协议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股票种类:不适用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持股数量:0股

股份比例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琳琅焕彩间接控制丽人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丽妆7037674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例17.5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时间:琳琅焕彩的合伙协议生效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方式:通过合伙协议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是□否√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个月内继续增持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内不会主动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是□否√票

20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不适用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不适用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21(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签署日期:2026年2月12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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