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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可授权经营管理

层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给予明确额度,并可在不超过一年期间内分次资助或循环使用。

第六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部做出的风险调查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

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并由公司财务部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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