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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36证券简称:丽人丽妆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

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变动方向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28.28%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25.78%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

是□否√

诺、意向、计划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

*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其持有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人丽妆”)10000000股公司股票被司

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0%。

*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之后,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25.7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因离婚财产纠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21日被徐汇法院司法冻结10000000股(公告编号:2023-040号),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4000000股(公告编号:2024-019号),于2024年10月23日再次被徐汇法院新增司法

冻结7000000股(公告编号:2024-052号)。

根据徐汇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4执6723号),法院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韬持有的丽人丽妆股票(股票代码:605136)10000000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号)。

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黄韬先生持有的上述股份于

2026年7月17日16时至7月18日16时止于京东网(www.jd.com)进行司法拍卖。根据成交确认书,截至拍卖结束,本次拍卖的股份10000000股均竞拍成交,成交总金额为5918000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号)。

二、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情况近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得知,上述司法拍卖的10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前述过户登记完成后,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25.7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投资者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_____________黄韬

行动人√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四、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资金来源投资者名变动前股变动前比变动后股变动后比权益变动的时间区(仅增持称数(万股)例(%)数(万股)例(%)方式间填写)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集中竞价2026年8□大宗交月26日

黄韬11323.2828.2810323.2825.78不适用

易-2026年8?其他:司月27日法拍卖

合计11323.2828.2810323.2825.78///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拍卖股份过户后的减持规定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变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

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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