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兴华)
作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刘兴华,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7月出生,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从1991年开始,在中央国家机关从事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理论研究工作。从2021年11月开始,在同济大学任职。现任同济大学长聘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盛泰集团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股东会6次,审议通过议案20项;召开董事会10次,审
议通过议案41项。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职期间本人均亲自出席各项会议。会前,本人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配套材料,主动了解议案背景并核实相关信息;会中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议题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与合理化建议,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相关决策作出独立、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本人对公司各项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无反对或弃权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2025年度共召开8次会议,分别为提名委员会1次、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战略与ESG委员会1次。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在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运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态度发表意见,作出独立客观判断,保证了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独立董事重点关注的《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并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面对面会谈、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公允性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认为,公司财务报告能够公允反映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规范且运行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与专业能力,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非独立董事丁开政先生、徐颖女士、龙兵初先生因工作调整,分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相关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增补徐浩文先生和虞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聘任徐磊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新任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与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慎核查,同意将相关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进行了确认,并审议了2025年度的薪酬标准,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第一批授予及过户登记手续。该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始终以独立董事身份忠实勤勉履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规定,独立、客观、审慎地参与公司各项决策与监督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有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关联交易公允,内控体系健全有效,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坚守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治理与经营发展,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助力公司持续规范、稳健、高质量发展。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兴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