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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西大门 --%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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