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内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
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
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
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经理提出书面申诉,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经理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如有)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及理财、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安排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向是否符合年度审
议的计划,是否存在跨期行为,是否有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4、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资。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所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公允;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是否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了审议程序或发表了意见;
4、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按照公司最高档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部门(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
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而受到威胁、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