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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新中港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71.75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4月16日召

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1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田昕、夏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162

注册资本40045.10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百军

实际控制人谢百军、谢迅联系人密志春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3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5月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3事项说明

1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事、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项。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事项及整改情况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

3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其他重大事项(证监许可〔2025〕96号)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均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整承承继。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7072.4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尚未完成,国泰海通将对前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昕夏静波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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