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41.75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调整前拟投调整后拟投实际投入募集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入募集资金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金投入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总额比例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
5114.835114.83928.63932.54100.42%
及配套管线项目
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4348.862997.6868.93%
1调整前拟投调整后拟投实际投入募集资
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入募集资金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金投入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总额比例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
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
2290.002197.312197.312225.29101.27%
造项目
80000 Nm3/h 空压机项目 21368.74 19564.56 19564.56 18420.00 94.15%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
9944.179095.059095.059097.11100.02%
资金
合计38717.7435971.7536134.4133672.6293.19%
注1: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及累计产生的利息收益合计4348.86万元全部投
入“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
注2: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超过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主要系公司将募集资金累计收到的利息及理财收益一并投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经审慎研究,将“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自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因部分管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部分地形条件复杂、地质条件较差路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难度较大,安全、环保要求提高,经专业施工队评估后,公司重新采用盾构机定向钻施工技术,故项目推进时间延期。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仅调整项目完成日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规模的变更,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后续仍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2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昕夏静波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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