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合规性核查报告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对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近三年”)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核查报告如下:
一、核查程序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信用中心于2026年7月10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报告编号:2026071010471117E69743)、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年 7月 10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报告编号:20260710110036E8853071)、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6年 7月 10日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报告编号:SDW2026071000083)、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6年 7月 10日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报告编号:SDW2026071000038)、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6年 7月 10日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报告编号:SDW2026071000089)、湖南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于 2026 年 7月10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报告编号:2026071009185189437720);
12、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于2026年7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3、查阅了公司近三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
露的公告文件;
4、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s://www.csrc.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网 站( https://www.csrc.gov.cn/zhejiang/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北京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对公司及其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记录进行检索;
5、取得了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2、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两项行政处罚。其中,一项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
的行政处罚,该等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杭州市生态保护环境局钱塘分局于2026年7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公司未发生过生态环境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另一项因违反消防安全方面法律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部分案由除外)。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的30%低于下限的,按照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0—70%两个量罚阶次实施。”,该等处罚金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较低金额的罚款,且杭州钱塘新区
2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综上,公
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最近三年不存
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情况,不存在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条件的情形。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