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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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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经济责任,以维护财经纪律和股东利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内控体系,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审部,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两人,其中一人为内审部负责人。

第五条内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的

各项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审部也可以组织实施总经理委托的内部审计项目。

第六条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

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须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遵循

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到公司或某些个人秘密以及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时,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应当报告并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内审部有权审计公司各部门、车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账

表、合同、资金和财产及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或隐匿;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

件、资料;

(三)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参加被内审部门、车间的有关会议;

(五)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

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设置障碍;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

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内审部负责与外部审计的业务联系,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审

3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资料,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第十六条内审部建立、健全和持续完善审计档案,负责审计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归档。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内审部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工作方案,并安排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内审部门、车间有关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内审部门、车间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内审部门、车间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审计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

及审计情况、审计处理建议,并须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被内审部门、车间和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一周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结论有异议时,若意见正确合理的,审计人员应及时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求,应予以抵制,坚持正确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

事会批准后(受总经理委托的项目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公司总经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申诉,并抄报公司董事会。被审计单位在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如改变原决定作出新决定的,按新决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4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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