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6证券简称:聚合顺公告编号:2025-111
转债代码:111003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担保金额4200万元担保对
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30000万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60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35.1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注: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260000万元、196135万元。
2.截至2025年9月30日,常德聚合顺资产债率高于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和2025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6亿元,其中为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聚合顺”)提供的担保不超过3亿元,内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常德聚合顺经贸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合计4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债权人
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万元)(授信银行)聚合顺新材料常德聚合顺新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4200
股份有限公司料有限公司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法定代表人毛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00MA4RXLQG2B
成立时间2020-12-07注册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德路166号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研发与销售;通用仓储;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贸易代理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的
经营范围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
环保、节能的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75010.6657578.9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53400.4735577.61
资产净额21610.1922001.36
营业收入39629.3558927.38
净利润-391.161177.05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乙方)
担保额度:42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常德聚合顺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虽超过70%,但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常德聚合顺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
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
260000万元、1961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17%、
101.97%,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