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6证券简称:聚合顺公告编号:2026-032
转债代码:111003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143889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6.3448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傅昌宝先生主持会议。(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晓雯女士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113365377 99.1051 912722 0.7979 110900 0.0970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113353077 99.0943 922122 0.8061 113800 0.0996
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113172977 98.9369 1091922 0.9545 124100 0.1086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考核
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10967389 89.9429 1101222 9.0310 125100 1.0261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113170677 98.9349 1111522 0.9717 106800 0.0934(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分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情况
(%)(%)(%)
持股5%以
上普通股85643388100.000000.000000.0000股东
持股1%-
5%普通股181511001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持股1%以
下普通股955858990.22209221228.70371138001.0743股东
其中:市值
50万以下
57140062.934922272224.530911380012.5342
普通股股东市值50万
以上普通898718992.77976994007.220300.0000股股东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2025年度利
21115778991.50449221227.56221138000.9334
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31097768990.027410919228.95471241001.0179通合伙)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执
4行情况及2026年1096738989.942911012229.03101251001.0261
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5权董事会全权办理1097538990.008611115229.11551068000.8759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5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4关联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
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傅昌宝、毛新华、傅永宾回避表决,其持股数未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总股数;该议案审议通过。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海珍闵未若雁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