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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逸)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利柏特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逸)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股

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本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谨慎、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现将本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本人吴逸,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职员,2014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22年3月至今,历任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2025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有效地履行了作为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向公司提供多方面的专业意见,尤其是在财务报告审阅、关联交易等方面。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依法行使表决权,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1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本年应参加董事本年应出席股东实际出席股东会亲自出席次数会次数会次数的次数

4411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在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均主动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为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董事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本人未对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会。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全部出席。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基于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及与相关人员交流情况,本人在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在审议及决策相关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对相关会议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各项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相关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不存在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就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确保财务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帮助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发展、规范运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独立董事的疑问及时解答,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均积极配合。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独立董事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独立董事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监督和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不存在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对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张甘霖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甘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张甘霖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甘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正常发放,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根据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情况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的50%,解锁股份数量为

179000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符合《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3580005股已全部处置完毕,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毕,符合《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同时,本人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良好有效沟通,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独立董事:吴逸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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