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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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15点00分在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20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076,12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4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204,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3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3.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3.0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06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3.07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2,582,9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85%;
反对41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68%;
弃权73,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3.6461%;
反对4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4157%;弃权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382%。
表决结果:
同意212,560,0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77%;
反对427,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08%;
弃权88,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2.4224%;
反对4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8646%;
弃权8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71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212,551,5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37%;
反对45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17%;
弃权7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9682%;
反对4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1043%;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275%。
3.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212,551,5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37%;
反对45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17%;
弃权7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6%。
3.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
同意212,551,6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38%;
反对45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16%;
弃权7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6,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9736%;
反对4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0989%;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275%。
3.0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12,553,0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5%;
反对44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4%;
弃权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51%。
3.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12,545,9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11%;
反对44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96%;
弃权8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3%。
3.06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12,543,0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98%;
反对44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4%;
弃权84,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8%。
3.07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212,542,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94%;
反对44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8%;
弃权84,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宣,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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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情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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