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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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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6层

电话:邮编: 010-85230688100738 传真:010-85230699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人行”)的委托,就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系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核查意见仅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的标的资产对应的两个主体为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人行时代智算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增资方式出资2.85亿元,取得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33%股权;同时公司及北京三人行时代智算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宁波汇鑫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北京众联云港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首期将投资北京房山数据中心项目并取得项目公司(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一、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一)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IDC 综合业务服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产业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序号 相关政策 发布单位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1.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2021年 引导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集聚发展,构建数据中心集群。起步阶段,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跨区域的国家枢纽节点,原则上布局不超过2个集群。统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气候环境等,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以及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

2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国务院 2021年 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推进云网协同发展,提升数据中心跨网络、跨地域数据交互能力,加强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按照绿色、

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绿色数字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持续提升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3.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国务院 2023年 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

4.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 2023年 组建国家数据局。国家数据局承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部分职责,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最终推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支撑的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将有效推进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

5. 《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 2023年 以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目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稳步提升算力综合供给能力,着力强化运力高效承载,不断完善存力灵活保障,持续增强算力赋能成效,全面推动算力绿色安全发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6. 《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4)16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 2024年 支持数据中心集群与新能源基地协同建设,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加强本地数据中心规划,合理布局区域性枢纽节点,逐步提升智能算力占比。鼓励企业发展算力云服务,探索建设全国或区域服务平台。

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024年 支持国家枢纽节点中具有冷水资源的地区建设大数据中心。推动新建数据中心逐年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8. 《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 2024年 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深入推进5G、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千兆光网等建设,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手机直连卫星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智能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

9. 《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 2024年 发展通算、智算、超算等多元化算力资源,支持企业参与算力全产业链生态建设,构建一体化高质量算力供给体系。

10. 《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25年 支持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IDC综合业务服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标的资产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之“四十六、人工智能”第2项所列“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三)标的资产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41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

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31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IDC综合业务服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不属于上述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四)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行业政策;

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了解关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分类;

3、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文件,结合标的资产的主要产品,分析标的资产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4、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是

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一)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无已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情况如下: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状态 节能审查意见取得情况

1 芜湖数据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 在建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皖发改能评[2024]50号)

2 北京数据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日 在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22]10号)

3 北京数据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 在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的节能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23]29号)

2、国家层面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能源消费双控的相关政策

文件名称 涉及能源消费双控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6)6号)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应急情况下基本不使用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其他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对能源利用、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能效碳效水平等进行分析,严格按照相关节能和碳排放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市、区节能审查机关(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节能审查办事指南,列明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的,由自贸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无拟建、已建项目,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标的资产主要能源资源消耗为电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存在三个在建项目,不存在拟建项目。

在建项目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3,954.63吨标准煤(当量值)、460,164.56吨标准煤(等价值)。

在建项目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控制在18,627吨标准煤以内。

在建项目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控制在18,462吨标准煤以内。

2、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批复(皖发改能评(2024)50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数据中心3栋、综合管理中心1栋、220KV变电站”,因项目尚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超出节能审查批复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的节能

审查批复(京发改(能评)(2022)10号)主要建设内容为“云计算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云平台及配套设施等”,因项目尚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超出节能审查批复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 (二期)的节能审查批复(京发改(能评)(2023)29号)主要建设内容为“主要为云计算数据中心”,因项目尚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超出节能审查批复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因此标的资产符合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等相关规定;

2、查阅标的资产在建项目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意见;

3、取得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登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gw.beijing.gov.cn/)、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zggw.ah.gov.cn/)、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whfgw.wuhu.gov.cn/)网络检索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5、取得标的资产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6、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不存在已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资产消耗的主要能源资源为电力,标的资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符合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一)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无已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如下: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规定:“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其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不属于前述规定中应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被纳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因此未办理亦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下:

项目所属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进度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批准机关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 在建 《芜湖生态环境局关于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环行审(2024)266号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二)是否落实环评或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除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外,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

业园项目(一期)项目已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相关环评及批复文件不涉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关于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环行审[2024]266号);

3、通过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htts://sthjjbeijing.gov.cn/)、安徽省生态环境厅(https://sthjt.ah.gov.cn/)、芜湖市生态环境局(https://sthjj.wuhu.gov.cn/)网络检索标的资产是否在环保领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4、取得标的资产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5、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相关环评及批复文件不涉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四、标的资产是否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定,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是否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执法整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核查,标的资产未在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不属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无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不承担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

(一)核查程序

本所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了解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定;

2、通过登录全国碳市场信息网(https://www.cets.org.cn/),检索标的资产是否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3、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未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不承担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

五、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已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并披露具体煤炭替代措施

(一)标的资产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亦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IDC综合业务服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不直接消耗煤炭,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二)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文件;

2、查阅标的资产在建项目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意见、环评及批复文件;

3、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六、标的资产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如是,是否符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标的资产是否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标的资产目前不存在拟建项目,不涉及自备燃煤机组。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二)核查程序

本所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标的资产提供的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文件;

2、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目前不存在拟建项目,不涉及自备燃煤机组。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七、标的资产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京政发(2014)21号)《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更新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研石、粉煤、煤

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芜政秘(2018)227号),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 (窑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研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标的资产不存在于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标的资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及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处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标的资产能源消耗为电力,不存在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京政发(2014)21号)《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更新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芜政秘(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2、查阅标的资产在建项目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意见、环评及批复文件;

3、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不存在于高污染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八、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以及生

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拟建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一)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有关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资产在项目投入实际运营后拟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未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不属于前述规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2、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所涉建设项目均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涉及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环节,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无需进行日常排污监测。

3、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标的资产均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根据标的资产申请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标的资产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标的资产尚未投入实际运营,不涉及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

(三)拟建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标的资产目前不存在拟建项目。

(四)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网络检索标的资产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情况;

3、取得标的资产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4、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IDC综合业务服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中不存在涉及环境污染的环节,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无需进行日常排污监测,不存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情况,不涉及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不存在拟建项目。

九、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标的资产生产的主要产品,标的资产是否按照行业、区域要求对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生产采取有效管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募投项目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应优先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技术,并对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原则上应做到“增产不增污”,不得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重污染工艺。如标的资产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要求。

(一)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IDC 综合业务服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未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二)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募投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存在募投项目。

(三)核查程序

本所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等法规,核查标的资产提供的服务是否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提供的服务及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对外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存在募投项目。

十、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的资产是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未受到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登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htts://sthjjbeijing.gov.cn/)、安徽省生态环境厅(https://sthjt.ah.gov.cn/)、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jj.wuhu.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百度(https://www.baidu.com/)等网站进行网络检索标的资产是否受到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是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2、取得标的资产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访谈标的资产相关人员。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未受到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金高峰

张月明

穆海昊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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