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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环保及节能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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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环保及节能情况之

专项核查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九月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接受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专项核查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的环保及节能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本次投资标的公司涉及两家主体,其一系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人行时代智算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增资方式出资2.85亿元取得其33%股权)。其二系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为北京众联云港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设立,具体名称需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该企业拟投资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即北京众联云港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资产为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文将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质上的标的公司进行核查。)

一、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一)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1、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正式投入运营)主营业务拟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未来投入实际运营后,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产业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文件名 发文单位 时间 主要内容

《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26年 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1国务院1 2025年 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与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人工智能开放合作体系不断完善。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智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到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强化智能算力统筹。优化国家智算资源布局,完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充分发挥“东数西算”国家枢纽作用,加大数、算、电、网等资源协同。加强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创新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运营模式,鼓励发展标准化、可扩展的算力云服务,推动智能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 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工信部- 2025年 2024-2026年,利用2-3年左右时间,围绕重要行业领域和典型应用场景,开展数据基础设施技术路线试点试验,支持部分地方、行业、领域先行先试,丰富解决方案供给。2027-2028年,建成支撑数据规模化流通、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设施,数网、数算相关设施充分融合,基本形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规模化数据可信流通利用格局,实现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覆盖。到2029年,基本建成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初步形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基本格局,构建协同联动、规模

流通、高效利用、规范可信的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协同构筑数据基础设施技术和产业良好生态,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北京市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供需联动、开放竞争、布局合理的算力建设运营机制。加快建设国内领先的算力互联互通和运行服务平台,建立满足本市人工智能企业需求的智算资源池,通过市场化机制搭建算力运行服务平台,实现智算资源优化配置。加快重点智算中心布局建设,提升算力基础设施能效标准,综合运用政策性和市场化手段逐步引导存量数据中心完成升级改造或腾退,鼓励存量数据中心转型升级为智算中心,支持存量数据中心进行绿色节能改造,推进低效存量数据中心腾退疏解。全面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强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25年 支持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4)16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 2024年 支持数据中心集群与新能源基地协同建设,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加强本地数据中心规划,合理布局区域性枢纽节点,逐步提升智能算力占比。鼓励企业发展算力云服务,探索建设全国或区域服务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024年 支持国家枢纽节点中具有冷水资源的地区建设大数据中心。推动新建数据中心逐年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 2024年 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深入推进5G、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千兆光网等建设,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手机直连卫星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智能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

《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 2024年 发展通算、智算、超算等多元化算力资源,支持企业参与算力全产业链生态建设,构建一体化高质量算力供给体系。

《“数据要素×”三年 行 动 计 划(2024-2026年)》 国家数据局等十七部门 2023年 到2026年底,数据要素应用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涌现出一批成效明显的数据要素应用示范地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产业生态,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明显提升,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

易规模倍增,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数据赋能经济提质增效作用更加凸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国务院 2023年 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 2023年 组建国家数据局。国家数据局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委员会办公室部分职责,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最终推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支撑的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将有效推进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

《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 2023年 以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目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稳步提升算力综合供给能力,着力强化运力高效承载,不断完善存力灵活保障,持续增强算力赋能成效,全面推动算力绿色安全发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2021年 引导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集聚发展,构建数据中心集群。起步阶段,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跨区域的国家枢纽节点,原则上布局不超过2个集群。统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气候环境等,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以及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国务院 2021年 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推进云网协同发展,提升数据中心跨网络、跨地域数据交互能力,加强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绿色数字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持续提升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综上,为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标的公司拟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标的公司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 鼓励类”之“四十六、人工智能”第2项所列

“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3)41号)-《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 2016 年第50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 《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 《关于做好 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19) 785 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20)901 号)《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21)31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属于上述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等行业政策;

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了解关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分类;

3、了解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业务情况,分析标的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4、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 (2020)901号)、《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312号)等文件,结合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分析标的公司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为单位),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一)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已建项目。在建互联网数据中心分布于安徽省芜湖市、北京市,不存在拟建项目,相关能源消费双控政策如下:

文件名称 涉及能源消费双控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 (十二)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

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水平等进行分析。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使用以上规定。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6)6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应急情况下基本不使用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其他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对能源利用、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能效碳效水平等进行分析,严格按照相关节能和碳排放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市、区节能审查机关(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节能审查办事指南,列明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九条 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峻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及第十九条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

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计算年综合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增量时,改建和技术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煤炭消费量以五年规划期基期年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的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数据为准(对部分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等进行改建和技术改造的,由企业根据基期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基期年项目尚未投入生产的,以改建和技术改造前一年统计数据为准。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的,由自贸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其他地区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实施。

注:上表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已于2025年废止。

标的公司在建的数据中心项目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项目能耗情况 节能审查机构 节能审查批复

1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 数据中心3栋、综合管理中心1栋220KV变电站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3,954.63tce(当量值)、460,164.56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157,641.93万kWh,消费天然气0.87万立方米,柴油138.72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皖发改能评(2024)50号

2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 云计算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云平台及配套设施 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18,627吨标准煤以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能评)(2022)10号

3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 云计算数据中心 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18,462吨标准煤以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 (能评)〔2023)29号

标的公司有关项目均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符合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标的公司拟从事的主营业务均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所消耗的主要能源资源主要为电力,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已建、拟建算力产业园项目。

2、在建、拟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三个在建项目,不存在拟建项目。

在建项目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该项目年耗电量157,641.93万千瓦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3,954.63吨标准煤(当量值)、460,164.56吨标准煤(等价值),消费天然气0.87万立方米,柴油138.72吨。

在建项目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控制在18,627吨标准煤以内。

在建项目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18,462吨标准煤以内。

3、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批复(皖发改能评(2024)50号)内容为“数据中心3栋、综合管理中心1栋、220KV变电站”,因项目尚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超出节能审查批复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能源消耗相关事项的处罚记录。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京发改(能评)(2022)10号)内容为“云计算数据中心、人工智

能算力云平台及配套设施等”,因项目尚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超出节能审查批复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能源消耗相关事项的处罚记录。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的节能审查批复(京发改(能评)(2023)29号)内容为“主要为云计算数据中心”,因项目尚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超出节能审查批复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能源消耗相关事项的处罚记录。

因此标的公司符合所在地用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索、查阅了国家及标的公司各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所在地关于能源消费双控的相关政策;

2、取得了标的公司各在建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所涉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意见;

3、取得标的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的说明;

4、取得标的公司在发改等领域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报告;

5、取得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已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均已取得所在地发改委节能审查意见,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双控要求,标的资产消耗的主要能源资源为电力,符合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一)标的资产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号)规定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其主要规定如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如下:

1、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已建和拟建项目;

2、标的公司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投入实际运营后拟主要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主要为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其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不属于前述规定中应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被纳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年本)》,因此未办理亦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标的公司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的,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因建设项目涉及220KV变电站建设,根据规定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标的公司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下:

建设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报告书/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批准机关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 数据中心3栋、综合管理中心1栋、220KV变电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芜湖生态环境局关于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环行审(2024)266号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二)是否落实环评或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除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外,标的公司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进行落实,公司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将按照各项标准进行建设,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局并合规建设变电站、落实施工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加强水污染防治、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规定落实环保措施,目前不存在违反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情况,未受到相关处罚。相关环评及批复文件不涉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三)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标的公司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评批复等文件;

2、检索、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等项目所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通过网络检索标的公司环保领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4、取得标的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5、取得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办理环评影响评价手续;

2、除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外,标的公司其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均已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相关环评及批复文件不涉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四、标的资产是否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定,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是否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执法整改。

(一)标的资产不属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不承担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未在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不属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无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综上,标的公司不属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不承担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

(二)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了解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定;

2、检索全国碳市场信息网重点排放单位公开信息、履约公开信息,确定标的公司是否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均未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不承担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义务。

五、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已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并披露具体煤炭替代措施。

(一)标的资产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亦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259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1、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不属于耗煤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耗煤行业。

2、标的资产日常经营中不直接消耗煤炭

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业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标的资产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主要为电力,不直接消耗煤炭。

3、标的资产所在区域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标的资产不存在已建和拟建项目。在建的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分别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和北京市房山区,根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国发(2023)24号)的规定,标的资产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所在城市均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综上,标的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包括电力,未直接消耗煤炭,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标的资产现有项目的节能审查文件;

2、获取了标的公司的说明文件;

3、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259条的规定。

六、标的资产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如是,是否符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标的资产是否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一)标的资产拟建项目不涉及自备燃煤机组

根据标的资产提供的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文件及说明文件,标的资产目前不存在拟建项目,标的资产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建设均不涉及自备燃煤机组。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二)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了标的资产提供的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文件及说明文件。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拟建项目,标的公司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建设均不涉及自备燃煤机组。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七、标的资产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标的公司所在地关于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的相关规定

标的公司所在地有关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的相关规定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 关于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1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7 高污染燃料包括如下类别:1类(一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2中规定的限值);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I类(较严):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

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II类(严格):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芜政秘2018)227号) 市区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用燃料: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窑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研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房山新城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划定为高污染禁燃区 原(散)煤、煤研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标的公司不存在于高污染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标的公司运营中的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不存在高污染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产业园项目 归属主体 项目所在地 是否属于高污染禁燃区 是否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1 中联芜湖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 (一期) 芜湖云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三山经济开发区黄珑路以北,莲花湖路以西,紧邻莲花湖公园 是 否

2 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一期)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房山工业园区内 是 否

3 中联数据房山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二期) 北京中联云天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房山工业园区内 是 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于高污染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2、登录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对于高污染禁燃区和禁燃高污染燃料的有关规定;

3、查阅了标的公司的项目审批文件,核实标的公司的项目所在地。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不存在于高污染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八、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拟建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一)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有关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

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在项目投入实际运营后拟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均系向客户提供设备托管、定制化机房、机架及配套资源服务,未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不属于前述规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因此,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拟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2、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所涉建设项目均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涉及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环节,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无需进行日常排污监测。

3、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均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根据标的公司申请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标的公司均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均未投入实际运营,不涉及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

(三)拟建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拟建项目。

(四)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索、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通过网络检索标的公司各主体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情况;

3、取得标的公司出具书面声明;

4、取得标的公司各主体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拟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标的公司所涉新型算力产业园项目均未实际投入运营,不存在涉及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环节,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无需进行日常排污监测。标的公司不存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情况;标的公司不涉及环保投资和费用支出;标的公司不存在拟建项目。

九、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标的资产生产的主要产品,标的资产是否按照行业、区域要求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生产采取有效管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募投项目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应优先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技术,并对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原则上应做到“增产不增污”,不得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重污染工艺。如标的资产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要求。

(一)标的资产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标的公司拟主要从事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未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二)本次投资不存在募投项目

根据《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本次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无募投项目,不涉及经募集资金投向“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及产品生产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等法规,了解有关部门对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认定;

2、查阅标的公司的主要合同,了解标的公司主要业务。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实际投入运营后,所提供服务及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募投项目,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涉及将募集资金投向“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及产品生产的情形。

十、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是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一)标的资产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及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检索标的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官方网站及信用中国(https://ww.creditchina.gov.cn/)、百度

(https://www.baidu.com/)等公开网站,标的公司最近36个月未受到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

(二)标的资产是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登录标的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及信用中国(htts://www.creditchina.gov.cn/)、百度(htts://www.baidu.com/))等网站进行检索,标的公司最近 36 个月未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亦不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三)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标的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并登录标的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及信用中国(htps://www.creditchina.gov.cn/)、百度(https://www.baidu.com/)、企业预警通(htts://www.qyjt.cn)等网站进行检索;

2、查阅了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核实是否存在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的罚款支出;

3、取得了标的公司出具的声明文件。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最近36个月未受到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未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生态环境事件,亦不存在生态环境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此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环保及节能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艳超

李杰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7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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