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洪通股份、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洪通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洪通股份证券法务部是负责洪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洪通股份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办法由洪通股份董事会负责实施,由洪通股份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办法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洪通股份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办法由洪通股份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洪通股份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公告。

第六条洪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洪通股份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办法

1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洪通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洪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洪通股份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洪通股份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洪通股份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洪通股份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洪通股份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洪通股份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洪通股份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洪通股份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洪通股份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洪通股份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洪通股份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洪通股份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洪通股份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洪通股份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洪通股份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洪通

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洪通股份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洪通股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洪通股份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洪通股份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洪通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洪通股份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洪通股份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洪通股份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洪通股份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洪通股份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洪通股份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洪通股份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6第二十四条洪通股份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洪通股份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洪通股份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洪通股份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洪通股份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洪通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洪通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洪通股份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洪通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洪通股份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洪通股份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洪通股份应当关注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洪通股份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洪通股份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洪通股份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洪通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洪通股

份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洪通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7第二十九条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洪通股份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洪通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洪通股份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洪通股份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洪通股份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法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公告。

(二)洪通股份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洪通股

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洪通股份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洪通股份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法务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8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洪通股份或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公告。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洪通股份证券法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洪通股份证券法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洪通股份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洪通股份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洪通股份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洪通股份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9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10(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如下:洪通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由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洪通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法务部是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起草、编制洪通股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11(五)洪通股份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是提供洪通股份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上述各类人员对洪通股份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洪通股份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洪通股份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洪通

股份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洪通股份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洪通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洪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洪通股份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洪通股份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洪通股份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洪通股份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洪通股份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洪通股份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洪通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一)持有洪通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洪通股份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洪通股份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洪通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洪通股份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洪通股份及时、准确地公告。

洪通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洪通股份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洪通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洪通股份,配合洪通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洪通股份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洪通股份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洪通股份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直通披露

13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洪通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洪通股份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洪通股份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洪通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九条洪通股份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4第六十条洪通股份聘请中介机构为洪通股份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洪通股份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洪通股份有关部门应对洪通股份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洪通股份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公司指定专门岗位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四条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洪通股份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洪通股份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洪通股份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第六十七条洪通股份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洪

通股份信息,给洪通股份造成损失的,洪通股份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16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