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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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通燃气”)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11:30在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08376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2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均为截至2025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11131642股,占公司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74.63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5人,代表股份1952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6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5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961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86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本议案获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961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86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61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86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本议案获通过。
4、《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778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8%;反对263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7%;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31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57%;反对263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6%;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7%。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12955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87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95%。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公司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55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87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327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2%;反对705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9%;弃权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8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78%;反对705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08%;弃权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4%。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08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55%;反对6915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0%;
弃权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654%;反对691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41%;弃权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5%。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61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88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14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55%;反对88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3%;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2%。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选举刘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331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9%;反对669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84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40%;反对669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18.4147%%;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3%。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