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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69证券简称:洪通燃气公告编号:2026-034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回购股份

□其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60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1340万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4.74%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份);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______%

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权益

1340万股(份)

数量激励对象数量113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10.94%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其他,___________授予价格6.50元/股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公司名称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800715548301W法定代表人刘洪兵注册资本28288万元

成立日期2000-01-13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延安路37号40-6股票代码605169

上市日期2020-10-30

LNG、CNG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主营业务 业用天然气的销售;其中公司经营的LNG产品主要应用于物流重卡燃料,CNG主要应用于家用轿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燃料。

所属行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主要会计数据2025年/2025年末2024年/2024年末2023年/2023年末

营业收入3127329985.602752579639.431883177603.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591386.06173121918.61153134166.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119181087.49166755269.16152894224.66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2525684623.672592090420.302555275372.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06552010.681939900166.391812502892.12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2024年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40.620.5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40.620.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430.590.54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199.358.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6.079.018.62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序号姓名职位

1刘洪兵董事长,董事

2姜述安董事,总经理

3秦明董事,董事会秘书

4朱疆燕董事,财务总监

5刘欣董事

6谭素清董事

7蒋庆哲独立董事

8杜宇独立董事9贾茜独立董事

10赵勇副总经理

11侯克江副总经理

12靳虹总工程师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1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洪

通燃气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340万股。

本激励计划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在业绩考核方面存在关联,二者考核指标保持一致,旨在确保激励方向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协同效应。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0万股(不预留股份),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288万股的4.74%。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3人,包括: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占授予限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制性股票公告日股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总数的比本总额的

(万股)例比例

朱雪梅中层管理人员201.49%0.07%

陆应姣中层管理人员201.49%0.07%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111人)130097.02%4.60%

合计1340100%4.74%

注:合计数以上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授予价格/行权价格6.50元/股

前1个交易日均价,12.32元/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前20个交易日均价,10.68元/股□前60个交易日均价,____元/股□前120个交易日均价,____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50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32元的50%,为每股6.1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68元的50%,为每股5.34元。

七、限售期安排

(一)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

权益数量比例(%)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2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3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30%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20%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6个月、48个月。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类别业绩考核目标值

/归属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2026营业收入目标值完成率/净利润目年增长不低于10%;

限售期标值完成率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6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第二个解除2027营业收入目标值完成率净利润目年增长不低于20%;

限售期标值完成率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7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第三个解除2028营业收入目标值完成率净利润目年增长不低于30%;

限售期标值完成率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8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四个解除2029营业收入目标值完成率/数,2029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目

年增长不低于50%;

限售期标值完成率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9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该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及发生的商誉减值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达标,该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可以100%解除限售。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未达标,该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各解除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未实现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S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系数(N) 100% 7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202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分别不低于10%、20%、30%、50%;或以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6-202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分别不低于10%、20%、30%、

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安排,说明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需要,应当说明报批程序,并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批准进展及批准结果。

披露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程序或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程序。具体程序由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自身情况设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原则确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之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之和。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回购程序

1、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之和。

2、回购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本次激励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7919.4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

2026年9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6年-203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股份支付总费用7919.40万元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_5年

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

989.93万元3563.73万元2078.84万元989.93万元296.98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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