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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通燃气”)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11:30在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40798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2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7955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1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5人,代表股份1452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2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3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10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6%;反对164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32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40%;反对164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61%;弃权32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9%。

本议案获通过。

2.00、逐项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2.01审议《关于修订〈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37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5%;反对1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弃权25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81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50%;反对1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弃权25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8%。

本议案获通过。

2.02、审议《关于修订〈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9236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反对1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弃权26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80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61%;反对1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弃权26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7%。

本议案获通过。

2.03、审议《关于修订〈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35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8%;反对147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24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80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26%;反对147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3%;弃权24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1%。

本议案获通过。

2.04、审议《关于修订〈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37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1451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弃权2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282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807%;反对145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弃权25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6%。

本议案获通过。

2.05、审议《关于修订〈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33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148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25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2776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758%;反对148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63%;弃权25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9%。

本议案获通过。

2.06、审议《关于修订〈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36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反对14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弃权25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1、2.01、2.02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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