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洪通股份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薪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洪通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经董事会批准,洪通股份可将其他主要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洪通股份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洪通股份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洪通股份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洪通股份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审议通过后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条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洪通股
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洪通股份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洪通股份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洪
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1第七条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度奖金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度奖金+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作为计算基数,绩效薪酬与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公司或部门的组织
绩效考核结果、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依据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为准。
(三)年度奖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每年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约
定业绩目标后(主要指利润目标),可享受相应年度奖金,兑现依据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为准,未完成约定业绩目标则不享受年度奖金。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业绩及长期发展目标制定,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形式,其确定和支付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按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在洪通股份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担任职务薪酬孰高者为标准领取薪酬。
第八条对于劳动关系不在洪通股份,且仅担任洪通股份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无其他行政职务的,则按月平均发放董事津贴。其中非独立董事根据个人能力、业务资源和对公司业绩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为12万元(税前),并由洪通股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动关系在洪通股份,且仅担任洪通股份非独立董事,无其他行政职务的,则按月平均发放董事薪酬,薪酬根据个人能力、业务资源和对公司业绩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由洪通股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兼任洪通股份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针对该些董事发放董事津贴或
董事薪酬,按其他行政职务岗位实际薪酬标准发放薪酬,薪酬以实际任岗职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洪通股份高管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洪通股份未兼任行政职务董事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10%和年
度奖金递延至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且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核算。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经薪酬与考
2核委员会审核后,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拟定绩效薪酬、年度奖金发放方案,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十一条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10%和年度奖
金递延至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且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核算。
考核年度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由总经理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拟定绩效薪酬、年度奖金发放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签批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
第十二条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洪通股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洪通股份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洪通股份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洪通股份规章制度的;
(五)在洪通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中渎职,严重损害洪通股份利益的;
(六)洪通股份董事会认定不予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或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对超额发放的部分予以全额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3(二)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取消其后续参与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的资格。
薪酬止付、追索的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洪通股份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洪通股份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洪通股份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洪通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洪通股份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洪通股份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洪通股份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因年度考评结果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经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洪通股
份可在年度业绩目标责任书中设置全面完成任务奖和超额奖,作为对在洪通股份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经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洪通股份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洪通股份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4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废止。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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