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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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责、权、利对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大小相符合;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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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决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以其
与公司及子公司所订立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根据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不在公司实际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参照独立董事标准实
行固定津贴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季度发放。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1、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后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与岗位绩效达成情况,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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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按月、季度、年度或任期绩效评价后发放;其中,绩效薪酬的10%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具体方案视公
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另行组织考核并实施。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三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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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任何内容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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