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深圳市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宫殿海,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牟英彦太国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