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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78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6年8月 -1-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2.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科技”或“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96.32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9908.0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332.9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6%,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4.00%;预留63.4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00%。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3.52元/股。 7.在本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0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9.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 -3-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计划须经时空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实施本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11- 第六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5- 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20-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1- 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32- 第十六章其他重要事项.........................................-34- -5-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时空科技、公司指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计划指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限制性股票指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有效期指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限售期指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解除限售期指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解除限售日指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第二章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战略转型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7-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0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256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9.53%,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10-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96.32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08.0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332.9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6%,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4.00%;预留63.4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00%。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占目前总股本的姓名职务量(万股)总量的比例比例 董事、董事会 王新才秘书、财务总5.001.26%0.05%监 魏梦莹副总经理2.000.50%0.02% 魏鹏伟副总经理2.000.50%0.02% 刘景呈董事2.000.50%0.02%公司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321.9181.22%3.25% (46人) 预留部分63.4116.00%0.64% 合计396.32100%4.00%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1-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第六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13-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0%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0%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5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3.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7.03元的50%,为每股33.52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5.02元的50%,为每股32.51元。 -15-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6-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万元)(A)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40000.003650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50000.0045000.00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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