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
第三条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主要从人事、经营决策、财务、资金、担保、投资、信息披露、审计与考核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公司同时
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及制度,公司
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第六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七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及管控流程,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公司根据法律及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依据其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选举或者聘任。
第九条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二)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委派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委派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接受公司的管理,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制
订富有竞争力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岗位设置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行定员定编模式,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薪酬方案、人事变动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指导。子公司与公司
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给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子公司不
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聘任。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
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该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
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公款私用,或越权批签费用等违规情形时,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总监或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
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子公司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股权类投资及并购统一由公司进行,原则上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类投资及并购。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融资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
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抵押、质押和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因融资项目,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
务部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原则上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以及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矿业权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子公司拟实施该等行为的,应事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由公司按规定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子公司董事、管理层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备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专门工作部门,统一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子公司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宣传、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配合做好
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应谨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原则上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子公司不得接受财经、证券类媒体采访。采访过程中,涉及子公司相关的经营数据,接受采访人员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公司按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1、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4、管理层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
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整改、执行。
第七章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
(四)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其公司章程;(八)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汇报,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决策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方可交子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一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
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本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为加强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
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将下述文件存档并同时报送公司存档。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证券法务部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会决议,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2、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三)重大事项档案:
1、募集资金项目;2、重大合同;
3、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等。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收入、净利润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
从收入、净利润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