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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食品: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须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

至公司舆情工作组,并协助公司舆情工作组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微信、微博、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快速判断舆情类型。如为一般舆情,按照一般舆情工作方案组织应对,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快速提出应对方案。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被识别为重大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较

大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及时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5、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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