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为其他对象提供担保,原则上
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其余下级单位、部门(包括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被担保方(不包括全资子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如有);
(三)以往贷款中没有逾期还贷记录。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自身资产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主要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一)保证是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在借贷款时提供的担保方式。
在其不偿还公司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时,公司按照约定偿还该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在进行保证业务时,特别是为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时要严格评估、审核和控制,规避风险。
(二)抵押主要是指公司以房屋、机器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公司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三)公司的质押主要采用以汇票、本票、存款单、证券、商标专用权等作
1为质物的权利质押。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的,为避免风险,对反担保进行相
关规定:
(一)反担保人的范围。可由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若第三人作为
反担保人,需对第三人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二)反担保方式。反担保可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不允许已设定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已办理的反担保抵押物的登记以及质押物的交付和登记等事项需及时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
第三章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财务中心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经办担保手续,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外担保的调研和评估,并提出担保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向董事会办公室呈报,并对担保业务的全过程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对外担保业务法律上的可行性意见,负责处理在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确保办理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财务中心的对外担保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相关的规章和制度。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部负责按规定披露相关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担保申请、担保的风险评估、对
外担保的审批、签订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管理五个步骤。
第十四条担保申请。被担保人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担保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事项风险的预测和提供反担保的方式等。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和简历;
2(三)公司章程;
(四)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
(五)最近半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
(六)企业贷款申请书;
(七)所需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八)反担保有关资料(如有);
(九)公司要求提供的与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担保的风险评估。公司财务中心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对申请担保人进行合规性审查、资信审核和业务评审,并将相关的评审意见,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具体的评估内容如下:
(一)合规性审查。被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事项应当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资信审核。审核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有无拖欠利息、经营业绩等因素,全面评估担保风险;如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且申请和评估应分离。
(三)业务评审。从业务层面评审融资的用途和必要性、融资对未来经营的
影响以及法律意见等,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四)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不得提供担保: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
策、公司规定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破产清算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
不抵债的;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存在较大的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产生纠纷的。
第十六条对外担保的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除下列情形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余的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能与担保对象的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合同)的管理由财务中心负责。被担保人和财务中心各保管一份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应当按上述规定重新履行有关申
请、评估、审批、签订及合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财务中心应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若发现有证
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传达董事会,以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财务中心应建立担保台账或备忘辅助记录,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定期对担保余额、担保总额、逾期担保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第二十四条如果被担保人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关于担保业务的处理规定作相应处理,同时应及时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进展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
包括:
(一)担保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
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公司审批意见进行。
(二)担保业务监测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
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三)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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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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