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O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 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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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 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82]号
致: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成股份”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6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5年5月9日,监事会作出《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5月1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共计向全部10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45.37万股。授予价格为
7.94元/股。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涉及公司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将调整为7.24元/股。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涉及公司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9日及2026年6月11日完成了2024年年度及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
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
份数后的413,883,145股为基数(总股本415,883,14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2,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24,164,943.50元(含税)。
2、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15,883,14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00,000股以及已回购未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后的413,873,1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165,549,258.00元(含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两次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派息后,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P=Po-V,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P=P0-V=7.94-0.30-0.40=7.24(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7.24元/股。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88,7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截至目前,本次回购金额尚未支付,故将本次回购总额由5,261,973.60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4,986,477.60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调整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法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