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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麾信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之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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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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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6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6年6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3:00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518号 A栋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

2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戴建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188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560%。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3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4.01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建伟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02关于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程刚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0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邱泓先生2025年度薪酬

的议案

4.04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凌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05关于公司董事孙冬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0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白云霞女士和周赟先生(均已离任)2025年度薪酬

的议案

4.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吴岚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0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张天舒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4.0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周喆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建伟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2关于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程刚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3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邱泓先生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7.04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凌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5关于公司董事孙冬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7.0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吴岚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张天舒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周喆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9关于公司董事候选人周校平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7、议案8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4.01、议案7.01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上述议案1至议案8已经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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