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染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3086号
致:富春染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9月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6年9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6年9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5、公司 2026年9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会议资料;
6、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披露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9月17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户,共代表股份133,543,1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55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培富先生主持。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7户,共代表股份1,270,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3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2 户。其中: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户。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307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验证。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中列明,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4、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特别决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607,965股,反对185,026股,弃权20,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3%,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数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染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六、年亿月十七日在上海市签署。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人:王小东
经办律师:方华予
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