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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并接受子公司及实控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8 查看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

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

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5月26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编号:冀

电票(2022)第004号)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冀承兑(2022)第003号);同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冀承兑保(2022)第002号)为上述冀承兑(2022)第

003号协议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实际控制人

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则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冀承兑(2022)第003号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2022年5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冀-06-2022-067)及配套《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编号:冀-06-2022-067(质));同日,公司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

别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

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

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质押协议与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金质押合同》

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作为“质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出质人”同意将本合同中所列明的保证金质押给“质权人”,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因“服务”而产生的债务。

(1)质押及质押担保的范围

1)鉴于“质权人”同意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供“服务”,

“出质人”在此将本合同第四条中列明的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质押给

“质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因“服务”而产生的债务的担保。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情况如下:

种类: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人民币

金额:陆仟万元

期限:十二个月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服务”而应向“质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质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以及“出质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4)“保证金”金额

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金额(小写):¥30000000.0

(2)保证金的交付

“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或者最晚不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划入/存入其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出质人”将“保证金”划入/存入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即为“出质人”将“保证金”交付“质权人”占有。

(3)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是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2、《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

芝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将向“债权人”申请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总称“服务”),“债权人”拟同意按照其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债务人”提供“服务”。

为了确保在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

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人”最高不超过本外币折合¥

600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得到支付和偿还,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1)鉴于“债权人”同意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供“服务”,

作为对“债务人”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并按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

所有其他义务的担保,“保证人”在此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

600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

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2)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2)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

其他担保,即使“被担保债务”之上存在其它物的担保,“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

3、《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为担保主合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冀-06-2022-067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1)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协议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金账户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3)保证金的交付出质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时间、金额等向保证金账户中交付保证金。未经质

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4)保证金利息

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的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5)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权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履约日或提前还款日、履约日未按约定向

质权人清偿,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

(6)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清偿质权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对外支付。质权人支取保证金清偿债务或对外支付时,无需出质人同意

4、《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子公司华通特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实际控制

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为担保主合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冀-06-2022-067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主债权发生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

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并接

受子公司、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55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7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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