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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96证券简称:华通线缆公告编号:2024-008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为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

12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

芝分别为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2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

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

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

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信达科创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845455)。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单位客户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

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个人客户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华信精密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秦皇岛银行”)签订了额度为7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HT110302023003168)及额度为 3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HT110302023003170),共计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公司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秦皇岛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

490468181.19元,净资产人民币187118217.84元,资产负债率61.85%。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4144565.27元,净利润人民币

72514550.8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665109260.48元,净资产人民币77345828.17元,资产负债率88.3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619693171.03元,净利润人民币6656129.0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单位客户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1.被担保的主合同

1.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0845455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

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1.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

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1.3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1.1款所述授信合同

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4年01月15日至2025年01月1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1.4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

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2.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2.1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

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其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和主债权发生期间见本合同第1款。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是为将有关的具体业务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不限制已发生债权项下的利息与费用等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计算。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

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3.1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无须另行获得保证人的同意也无须给予通知,保证

人继续为变更后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主债务人和北京银行了解主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情况,但是,主债务人和北京银行协议延长主合同中授信合同下的额度有效期(不包括由于期限开始日推迟引起的届满日

相应顺延以及由于休息日或节假日引起的顺延)、协议增加主合同中授信合同下

的最高授信额度、协议改变可使用被担保的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品种(不包括主

合同本身已经约定允许的额度调整)除外。发生上述除外情况下的主合同变更时,除非获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就该变更所增加的债务部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仍按本合同以及比照未进行变更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2担保范围的标识币种与主合同业务币种不同的,北京银行不承担汇率风险,即担保范围内的业务发生后因汇率变动而增加的债务金额视为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的自然增加。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个人客户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1.被担保的主合同

1.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

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信达科创)已经或即将订立的下述授信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

主债务人作为受信人的编号为0845455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该授信合同下的受信人及其他申请人(如有应视同已列于本合同 A 款下并成为本合同下

的主债务人)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1.2本合同下的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

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

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合计最高

债权额为2000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1.3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第1款所述授信合同

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4年01月15日至2025年01月1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1.4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

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2.保证方式

全程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3.1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信达科创(即主合同下的债务

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其担保范围和主债权发生期间见本合同第1款。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是为将有关的具体业务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不限制已发生债权项下的利息与费用等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计算。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的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3.2本合同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

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并受本合同

第2款约束。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

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乙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最高债权额

1.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8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

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

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制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1.2担保最高债权额

1.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元。

1.2.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

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

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根据上述第1.2.1及1.2.2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3.1乙方高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

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

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

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

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具体体现为: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最高额保证)》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乙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甲方):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最高债权额

1.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8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

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

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制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1.2担保最高债权额

1.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元。

1.2.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

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

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根据上述第1.2.1及1.2.2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3.1乙方高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

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

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

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

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具体体现为: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86510161.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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