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证券简称:华通线缆公告编号:2026-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担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金是否在前期被担保人名称保余额(不含本次担是否有反额预计额度内保金额)担保
HT INTERNATIONAL (ASIAPACIFIC) LIMITED(华通
6500万元104559.46万元是否国际(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000万元14254.95万元是否“信达科创”)
注: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基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审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担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担保及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总额。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435151.98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38.22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国际因经营需要,与平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金融”)签订了额度为6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编号:2026PAZL0199068-JK-01)。
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与平安金融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26PAZL019906
8-BZ-01)为华通国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张
文勇、张书军、张宝龙、陈淑英、郭秀芝、张瑾及王潇潇分别与平安金融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26PAZL0199068-BZ-02、2026PAZL0199068-BZ-03、2026PAZL0199068-BZ-04、2026PAZL0199068-BZ-05、2026PAZL0199068-BZ-06、2026PAZL0199068-BZ-07、2026PAZL0199068-BZ-08、2026PAZL0199068-BZ-09)为华通国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因经营需要,于近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TS0510120260022)。
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TS051012026002
2-11)为信达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及陈淑英、张文勇及郭秀芝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编号:TS0510120260022-
12、TS0510120260022-13)为信达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以及银行等机
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5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
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
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
司)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华通国际(亚太)被担保人名称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张书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用成立时间2014年6月26日
注册地 12FThe Strand 49 Bonham Strand EastSheung WanHong Kong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的国际贸易业务
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31384.4485799.5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83135.3549734.00
资产净额48249.0936065.59
营业收入5422.366516.66
净利润91.871567.90
2、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360705639成立时间2015年4月21日注册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8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
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经营范围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项目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94687.8376155.1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38455.7131877.86
资产净额56232.1244277.28
营业收入41312.9562916.64
净利润11820.9215276.85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华通国际提供担保并与平安金融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26PAZL0199068-BZ-01),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人:平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订立了编号为 2026PAZL0199068-JK-01 的《借款合同》
以及相关书面文件(及其不时补充、修改及更新,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根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6500万元的贷款,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等约定义务。
1、保证责任
(1)保证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保证在
出借人提出书面请求时,立即向出借人履行保证债务。
(2)保证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对出借人因借款人不履行保证债务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本合同下的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全额补偿。
(3)无论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融资租赁及其他非典型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处分担保财产。
(4)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而调整利率及/或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订、修改和
/或补充等导致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增加的,对增加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无需另行取得保证人的同意。2、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债务为分期履行的,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最后一期债务
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保证期间为保证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保证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保证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3、保证的连续性
(1)在出借人明确书面确认保证债务已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得到履行或
被解除之前,保证人在本合同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应连续存在。
(2)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及包括借款合同在内的融资文件下债权转让或质
押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应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保证人为华通国际提供担保并分别与平安金融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26PAZL0199068-BZ-02、2026PAZL0199068-BZ-03、2026PAZL0199068-BZ-04、2026PAZL0199068-BZ-05、2026PAZL0199068
-BZ-06、2026PAZL0199068-BZ-07、2026PAZL0199068-BZ-08、2026PAZL0199068-BZ-09),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陈淑英、郭秀芝、张瑾、王潇潇
出借人:平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订立了编号为 2026PAZL0199068-JK-01 的《借款合同》
以及相关书面文件(及其不时补充、修改及更新,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根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6500万元的贷款,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等约定义务。
1、保证责任
(1)保证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保证在
出借人提出书面请求时,立即向出借人履行保证债务。
(2)保证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对出借人因借款人不履行保证债务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本合同下的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全额补偿。
(3)无论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融资租赁及其他非典型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处分担保财产。
(4)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而调整利率及/或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订、修改和
/或补充等导致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增加的,对增加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无需另行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2、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债务为分期履行的,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最后一期债务
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保证期间为保证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保证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保证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3、保证的连续性
(1)在出借人明确书面确认保证债务已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得到履行或
被解除之前,保证人在本合同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应连续存在。
(2)出借人有权将融资文件下债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应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并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TS0510120260022-11),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信达科创(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
为 TS051012026002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1000万元,期限自2026年3月6日始至2027年3月5日止。
2、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
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担保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并与华夏银
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TS0510120260022-12、TS0510120260022-13),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保证人):张文东及陈淑英、张文勇及郭秀芝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信达科创(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
为 TS051012026002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主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
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1000万元,期限自2026年3月6日始至2027年3月5日止。2、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4、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上述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35151.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