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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简称全称
华通线缆、公司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公司章程》程》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元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3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批准和授权
1、2025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5日至6月1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布了《华通线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华通线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6月24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事项。
4、2025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以2025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和薪酬
4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6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鉴于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7月2日,登记日期为2025年8月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6年8月1日届满。
因2026年8月1日为非交易日,解锁上市日期往后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8月3日)。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5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5年经审计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需要满入为7529828463.85元,足下列条件之一: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6亿元,或净利润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低于3.3亿元。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其
余10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核结果均达到良好及以上,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标准系数1.00.8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0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387759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本次解除限售数序授予股份数姓名职务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号量(股)量(股)性股票比例
61罗效愚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600824040%
2葛效阳董事、副总经理270001080040%
3付长坤董事370001480040%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5884800235391940%
(101人)
合计59694002387759—
注: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尚待届满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他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尚待届满外,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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