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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96证券简称:华通线缆公告编号:2026-04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预本次担保是否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计额度内有反担保本次担保金额)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

3200万元12900.84万元是否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注: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基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审议的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担保、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担保及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总额。

*累计担保情况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0

元)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688587.84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206.33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因经营需求,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一系列《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基于上述贷款合同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60602GR1327886)为信达科

创在最高债权额3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

王潇潇分别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在最高债权额3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业务担

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6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反之不得调剂。

根据上述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华通线缆100%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360705639成立时间2015年4月21日注册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8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

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经营范围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资产总额92799.2392752.47

负债总额28908.0032341.78

资产净额63891.2260410.69营业收入12971.0856263.89

净利润3355.4215852.80

(二)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并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60602GR1327886),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主合同

1.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1.2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06月02日至2029年06月01日期

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的主债权

2.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

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

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

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

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2.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

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保证责任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保证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并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60602GR1327918、C260602GR1327922、C260602GR1327927、C260602GR1327935、C260602GR1327940、C260602GR1327943、C260602GR1327948、C260602GR1327953),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勇及郭秀芝、张文东及陈淑英、张书军及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

1.担保的主合同

1.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1.2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06月02日至2029年06月01日期

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2.担保的主债权

2.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

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

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

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

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2.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

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保证责任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信达科创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信达科创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88587.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6.3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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