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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合计持有公司34.59%股份的股东张文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于2025年5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于2025年5月1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与会议通知合称“会议公告”)。前述会议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9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263%,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2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6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7044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0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临时提案公告等相关会议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939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9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95%。

5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2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6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4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95%。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9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89%。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69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89%。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083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535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梁嘉颖刘玉敏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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