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可能利用未公开重
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财经类新闻媒体、财经类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接待特定来访对象时,将坚持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诚实守
1信原则,提高特定来访对象接待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七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为接待特定对象来访的专职部门、其他部门需根据接待需要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的工作。
第九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秘书在接
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相关接待部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需提前发与公司证券事务部审阅确认。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2第十二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
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访客来访过程中,公司可对接待事宜进行音像和文字记录,并有权处理来访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开该资料。
第十六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
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引导性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言语。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调研承诺书》
《保密承诺》等披露、报备、存档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有权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式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3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及其他公开会议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主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如必须,应提前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证
券事务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不
开放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
内幕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最新交易时段或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4附件一:来访人员登记表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联系人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新闻媒体□其他
(附身份证明文件)序号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其他来访要求(如有)来访日程安排调研提纲接待确认信息(由公司填写)确认签字时间
5附件二:承诺书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访人员承诺书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单位/机构名称)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式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6附件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公司现场接待□电话接待
投资者关系□其他场所接待□公开说明会活动类别
□定期报告说明会□重要公告说明会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附件清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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