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ST 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6-039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92025008号和证监立案字0292025009号)。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景萍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刘景萍女士立案。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女士、于汇女士、王清涛先生: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葫芦娃)、刘景萍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 葫芦娃、刘景萍涉嫌违法事实如下:ST 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019632.0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1%。ST 葫芦娃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42600971.3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19.9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9.35%。2025 年 4 月 29 日,ST 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ST 葫芦娃 2024 年 5 月 14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对 ST 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 葫芦娃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ST 葫芦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 ST 葫芦娃财务、营销、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 ST 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ST 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 ST 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
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
第一款(七)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