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确认,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
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盈亏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体系执行,不因其董事身份额外领取薪酬。具体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在任服务年限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市场调薪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同行业的薪酬数据,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表现,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在年度费用预算内,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