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周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茂泰”或“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周栋:男,198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18年至2026年1月先后在滨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安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科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26年2月至今担任杭州舜元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顾问。2025年8月至今任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并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对独立性的自查情况经自查,在2025年度,本人不属于以下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1、在永茂泰或其附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永茂泰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永茂泰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永茂泰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永茂泰前5名股东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永茂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永茂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
6、为永茂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会的次数董事会次数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数亲自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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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3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出席次实际出席缺席次数应出席次实际出席缺席次数应出席次实际出席缺席次数数次数数次数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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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决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谨慎行
使表决权,对各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独立董事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未发生以下需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5、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对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4年年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公司聘任总经理、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预留部分受让
价格调整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确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度,本人没有行使独立董事的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2025年度,本人参与了与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的主要人员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相关事项进行的事前沟通,沟通事项包括审计范围、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管理层的责任、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运用、审计报告的用途、审计报告出
具的时间要求、审计的收费方法、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看法。事后本人又参与了与上述人员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调整、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的
披露等进行的事后沟通,并审阅了天健所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尚未解决的重大分歧,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在2025年度,本人通过网络持续关注了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建议、诉求及评论,并向公司董事、高管反馈;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向中小股东说明公司经营情况,并回答中小股东提问,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及
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董事、高管现场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提出建议;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了良好沟通,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材料,事先与本人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本人的问询,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达到临时公
告披露标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已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正在履行的承诺均为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包括关于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安排的承诺、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关于持
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等。公司对承诺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通过对承诺履行情况的了解,本人认为相关方均已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了公司拟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
运行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4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天健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
资者保护能力;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中,天健所能够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客观、公允地独立进行审计,实事求是地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同意续聘天健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8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宏辞去总经
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斌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辞去上述职务后,公司董事长徐宏提名王斌为公司总经理,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
本人认为王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同意聘任王斌为公司总经理。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以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2025年2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后,董事会审议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025年4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后,董事会
审议了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与公司薪酬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职岗位、贡
献和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符,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025年7月,公司根据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计划,拟对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部分受让价格进行调整,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后,董事会审议了上述事项。本人认为,本次预留部分受让价格调整是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2024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计划做出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和子公司分拆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
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与投资者交流,就公司年报与审计机构沟通,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公司关联交易、承诺履行、收购、财务信息与内控报告披露、审计机构聘任、会计政策
与会计估计变更、董事提名与高管聘任、薪酬与激励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有效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相关事项进行重点关注,独立地审核判断并提出建议;从监督视角积极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规范性、合理性;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关注,特别是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核算等方面,促进公司内控完善;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履职,增强履职能力、改进履职方式、提升履职质量,与其他独立董事合力,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