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54号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题。
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材料,1)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9月30日投入进度总计为44.12%;2)“背光显示模组扩建及智能显示组件新建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占比为
-1-30.28%,公司于2023年2月变更该项目,因客户需求增加大尺寸车载及 VR 背光显示模组生产规模,需新增项目实施地点;3)“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占比
为63.27%,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背光显示模组扩建及智能显示组件新建项目”在变更前后产品品类、尺寸、数量的对比情况,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空间要求的具体差异情况,说明新增实施用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资金投入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项目延期风险。(2)“铸造产线智能化升级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运行情况,资金未完全投入的原因及后续计划,是否与原计划保持一致。(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前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品类、尺寸、技术及下游应用对比情况,说明两次募投项目产品的主要差异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融资必要性
请发行人结合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资产负债率、
对外借款规模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规模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3-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主板再融资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0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