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伟时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伟时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2025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29981261股,新增股份已于2026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6 年 3 月 2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登记后,公司总股本由
212833460股变更为242814721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1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均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998126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序持有限售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本次上市流通发行对象号数量总股本比例数量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7189254.00%9718925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237164271.53%3716427
“般胜优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602161.51%3660216
4倪政顺31230481.29%3123048
5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802620.65%1580262
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615240.64%1561524
7俞逸修9993750.41%999375
8 UBS AG 936914 0.39% 936914
深圳市宝堃国海甄选贰号私募股权
99369140.39%936914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国海甄选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109369140.39%936914(有限合伙)张家港金创优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9369140.39%936914(有限合伙)
12薛小华9369140.39%936914
1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369140.39%936914
合计2998126112.35%29981261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2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9981261
合计29981261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完成后,不考虑其他事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981261-29981261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1283346029981261242814721合计2428147210242814721
注:上述变动前股本情况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的股本结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