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0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00如期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81人,代表股份323,487,9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34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300,74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836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3人,代表股份22,746,6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09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本次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322,8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3%;反对644,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4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66%;反对 644,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1%;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o年,2月25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蒋琪
姚约茜
经办律师:
周道康



